
云南能被列入國家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的名單,一方面說明了我省在全國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顯示了當前我省在生態環境保護和完善過程中還存在著不少問題。《云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的出臺,重要意義顯而易見,但從生態環境保護的復雜性來看,善法要結出善果,還得依靠相關部門高度重視,落實責任,增強協調聯動力度,把《實施方案》落到實處。
彩云之南,碧水藍天,云南是久負盛名的“動物王國”“植物王國”,是綠色、生態、清潔的代名詞。生態環境是我們得天獨厚的優勢,也是我們實現跨越發展的重要保障。但從11月23日中央第七環境保護督察組向云南反饋的情況來看,我省生態環境敏感脆弱,發展不足和保護不夠并存的情形讓人憂心。高原湖泊保護力度不足、重金屬污染治理推進不力、自然保護區和重點流域保護區違規開發等問題背后,混雜著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利益的激烈博弈,各參與主體思想認識不統一,責任沒有落實到位,工作上不能協調聯動,結果是既污染了環境,又損害了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和經濟利益。12月4日,央視財經頻道《經濟半小時》節目報道的昆明市尋甸縣云南先鋒化工有限公司惡臭污染問題即是如此。
在《實施方案》中,云南在國家試點原則的基礎上增加了“典型示范,協調聯動”的內容,正是從我省實際出發做出的重要探索。“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這句話具有普適性,不能理解成在一些部門是綠水青山,在另外一些部門卻是金山銀山。誠然,一些化工企業能給當地帶來豐厚的財政收入,形成一時的“繁榮”,但為此付出的環境代價則更為高昂,如此也不利于可持續發展。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讓保護環境和經濟利益實現正向驅動,必須避免“九龍治水”、包庇推諉的現象發生,增強相關部門間的協調聯動力度。
落實工作責任,才能更好實現協調聯動。作為全國試點,云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具有很強的帶頭作用和示范意義,應予以高度重視。《實施方案》涉及賠償情形、賠償范圍、賠償權利人、損害評估、責任承擔方式等內容,各部門各有職責,必須按規定完成;但也不能只顧著自己面前那“一畝三分地”,應該要有大局意識、系統意識,讓部門工作能與整體工作順利銜接,如此才能凝聚起推動綠色發展的強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