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敏飛
2015年12月,在高速路上,車主楊先生被一輛豐田車瘋狂別了8次,楊先生的急剎車讓后座的幼子摔了下來。一怒之下楊先生報了警,事后還寫信給警方。前車司機周辰最終承認自己“路怒”之下報復對方。近日,周辰已被提起公訴,而他的婚期也因此推遲。
在網絡上,不乏有人同情周辰,但很理性地說,周辰不值得同情,因為“路怒”的危險眾所周知。據統計,中國駕駛員中,有八成人有不同程度的“路怒癥”;交通事故中,20%是因為“路怒癥”而發生。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輕則受傷重則生命隕落,以此來審視的話,對“路怒族”絕不能心慈手軟。畢竟,你的“路怒”,很可能是在拿自己或是他人的生命開玩笑。
由于個人素質和道德水平的差異,依賴個人的自覺來治理“路怒癥”,難度很大也不易操作。打擊“路怒族”,還得依靠法律法規的剛性原則,關于此我國已有相關的法律法規。2011年,刑法第八次修訂,將情節惡劣的追逐競駛行為列入了新增的危險駕駛罪,觸犯人員將面臨最高6個月的拘役。制度規定是豐滿的,現實執行則是骨感的。面對“路怒”行為,交管部門處理時也會考慮人情因素,只要沒有引發交通事故,基本都是批評教育了事。在筆者看來,這樣的做法,是對“路怒族”的間接縱容。
反觀國外,情況則不太一樣。比如德國交管部門明確規定:用言辭和手勢辱罵他人,屬于侮辱他人的犯罪行為;如果按喇叭、用燈晃、不顧車距緊逼前車,視情節輕重可定為違反交通規則或違法犯罪。至于罰款,則沒有上限。重罰之下,德國的“路怒族”有了明顯改觀。鑒于“路怒族”潛藏著巨大的危害,德國的經驗未必全學,但可以借鑒。
意大利法理學家切薩雷·貝卡利亞有一句名言:“法律的力量應當跟隨著公民,就像影子跟隨著身體一樣。”置換在此類事件上,便是“法律的力量應當跟隨著‘路怒’,就像影子跟隨著身體一樣。”畢竟有的時候,寬容未必是好事,因為其可能會縱容更大的危險發生,而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是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