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端端
“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給改革創新者撐腰鼓勁,讓廣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今年全國兩會上,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建立“容錯機制”,讓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敢想、敢做,引導干部嚴以用權,科學、民主決策,不斷提升執政能力和水平。
探索建立允許失敗的“容錯”機制,給予敢于改革創新者一定的“試錯權”,等于給干事者、改革者撐起一片天,能有效防止改革創新的“領頭羊”淪為“替罪羊”。但是,容錯不是“護短”,更不能隨意“免責”。畢竟,容錯機制不能成為某些過錯官員的免責“擋箭牌”,必須把容錯“界限”挺在前面。哪些“失敗”可以寬容?哪些“問題”可以既往不咎?“容錯”的度在哪里?這些都要細化、明確。組織部門必須嚴明規則,把握好、界定好“失敗”的度,把“容錯免責”條款規定的范圍和限制說清楚、講明白,立好規矩。
無規矩不成方圓,規矩越細越實,紀律越嚴越好。要把在推進改革中因“先行先試”出現的一些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對官員決策失誤責任適用“容錯”時,要深入調查研究,充分吸納民意,對“容錯”范圍作明確限制,既不能偏袒,也不能武斷蠻橫解決,要用好法治的“利器”,依規依法解決。
容錯要有底線,容錯要有界限。領導干部也要對“容錯”倍感珍惜,少犯錯、不犯錯,把責任與使命扛在肩上,在改革發展的道路上披荊斬棘,不辜負時代給予的機會和舞臺。